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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職再發薪的應納稅所得額、應納稅額和已納稅額如何計算?

離職再發薪的應納稅所得額、應納稅額和已納稅額如何計算?

在薪資計算的過程中,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是個很重要的模塊。國家自2019年前后出臺過很多的新政策,其中最重大的新政就是自2019年初開始的稅改,將個稅計算方式從每月獨立計算改為了全年累計計算,這年度累計計稅的邏輯與員工的入離職情況可是有著很多關聯性的,下面就幾個HR們經常會遇到的離職再發薪的場景來展開聊一聊。 

員工入職開始每個月都會享受5000元的減除費用,當年在職多少個月,就會享受到多少個5000元的減除費用。

那假設員工當年年中離職,離職后下個月需要結算一筆在職期間的銷售提成的話,你知道應該享受多少個月的減除費用嗎?

我相信這難不倒大家,當年離職再發薪員工的減除費用將會以員工實際離職日期為準,也就是說員工假設3月30日離職,在5月薪資周期發放了一筆加班費,那么他所屬期5月份的減除費用將會按照3個5000元累計,也就是15000元。 

那么他的應納稅所得額、應納稅額、和已納稅額是不是也按照這個方式累計呢?

這就需要分開考慮了,當離職員工當年無斷開月份申報個稅的情況,那么他的應納稅所得額、應納稅額、和已納稅額就需要連續累計到離職后發放工資薪金收入的月份;而有斷開月份申報個稅的情況,那么他應納稅所得額、應納稅額、和已納稅額就不需要累計,而是重新開始累計了。

還是同樣用上面這個員工的情況來說,3月離職,3月發放工資,個稅申報到3月個稅所屬期截止;4月沒有收入,4月個稅所屬期沒有進行任何的個稅申報,5月因為發放一筆銷售提成,5月個稅所屬期應當申報。

由于4月沒有個稅申報視為個稅申報斷開了,那么5月的應納稅所得額、應納稅額、已納稅額均為重新開始累計計算個稅,應納稅所得額為5月發放的銷售提成金額,應納稅額為這筆銷售提成計算得出的個稅金額,已納稅額為0。

但如果這筆銷售提成是在4月薪資周期發放給這名離職員工的,那么應納稅所得額、應納稅額和已納稅額都將繼續累計計算。因為離職后沒有月份斷開申報,應該分別使用1-4月的應納稅所得額、1-4月的應納稅額和1-3月的累計已納稅額來計算4月這筆銷售提成所產生的個稅金額。 

那假設員工是在上年年末離職,在新的一年發放這一筆員工去年在職期間的銷售提成呢?那他的減除費用,應納稅額,應納稅所得額,已納稅額因為跨年而都不需要累計上一年度的數據,改為在新一年里重新累計計算了。 

聽取其他國家/地區的專家和員工的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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